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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袁崇焕纪念园章程》的通知
2018-12-07

关于印发《东莞市袁崇焕纪念园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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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袁崇焕纪念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和手段,激发本单位活力,逐步建立起公益目标明确、内部激励机制完善、外部监管制度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更好地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根据国家、省、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东莞市袁崇焕纪念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东莞市袁崇焕纪念园。

第三条  本单位地址是东莞市石碣镇崇焕东路21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为全额财政拨款,单位类别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71.55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东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是:负责收藏、研究袁崇焕文化史料,展示袁崇焕爱国事迹,弘扬袁崇焕精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等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

(五)任免本单位的管理层人员;

(六)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监督本单位运作;

(八)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议事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本单位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本单位重大事项议事权和决策权。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政府部门代表、社会人士代表、纪念园代表等方面7名理事组成,其来源、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举办单位市文广新局代表1名,由举办单位委派;

(二)纪念园代表3名,其中本单位领导代表、中层代表、职工代表各1名,由纪念园推选产生;

(三)社会人士3名,在相应的科教文卫、院校、商企业界等行业中推选产生。

(四)所有理事经举办单位审核聘用。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本单位的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报举办单位备案;

(二)审核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和重大业务事项,并按规定报举办单位批准备案;

(三)审议本单位功能设置和调整方案;

(四)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五)促进纪念园与政府、社会公众等之间的沟通;

(六)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通过理事会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权和决策权,支持纪念园工作,不直接参与纪念园管理;主任是纪念园的法定代表人,主任及副主任共同组成纪念园管理层负责纪念园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兼职秘书1名,负责理事会的会议筹备、文件保管等具体事宜。理事会秘书由理事会选任,向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秘书应当严守秘密,不得私自公开理事会内部信息。

第十五条  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导致决策失误,致使本单位遭受严重损失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根据理事的来源具体确定责任类型与内容。

第二节       理  事

第十七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按照原产生方式换届,理事可以连选连任。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举行理事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居住在东莞市区域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65周岁以下;

二)热心社会公益,具有社会责任心及个人诚信;

(三)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意见;

(四)热爱袁崇焕文化事业,维护纪念园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五)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接受本单位邀请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向理事会提案;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三)了解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主动关注袁崇焕文化事业发展与变化;

(四)按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公开、披露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得利用理事职位牟取任何非法利益;

(六)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产生相关利益冲突时,应回避;

(七)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导致决策失误,致使本单位遭受严重损失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决议中,投赞成票的理事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为不授薪的社会公益职位。理事不因理事职位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单位同意,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和举办单位审核备案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二十三条  理事有以下情形的,理事会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含)以上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参与有损本单位利益的活动;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造成纪念园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  理事空缺时,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二十六条  为更好地促进纪念园事业发展,经理事会同意,可在7名理事之外另行聘任荣誉理事若干名。

第三节  理事长及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和本单位特点,人选由举办单位直接任命。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本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除履行理事的一般职责外,还应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受理事会委托,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

(二)  受理事长委托,完成相关工作;

(三)  具体督办理事会决定推行的相关事务;

(四)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责时,由秘书长暂代行其职责。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CU1] 2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遇有重大和紧急事项,经理事长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议程;

(二)定期会议召开10日前、临时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草案及有关文件送达全体理事;

(三)理事有权就会议议程提出建议,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5日前提交;

(四)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应首先寻求以充分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在不能就某项决议达成一致时,可投票表决;

(五)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表决并形成决议;

(六)根据会议有关情况,真实、完整地形成理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三条  理事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政府部门的理事可书面授权其他理事;纪念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社会方面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分为一般事项决议和重大事项决议。一般事项决议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决议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包括审议本馆章程、业务发展规划、重大业务计划、年度工作报告、重大财务事项等。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一)会议日期、地点;

(二)主要议题及议程;

(三)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四)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全体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全体员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理事会在决策时应充分考虑全体员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如有必要,经理事长同意,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以阐明具体事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四十条  管理层是本单位的执行机构,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管理层实行主任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日常工作人员管理;

(五)负责纪念园日常事务运行;

(六)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主任、副主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并任命。

第四十三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主任作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经东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该资格。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预算法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目标。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作、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举办单位或授权纪念园聘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完成后将审计结果报举办单位和市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东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披露以下信息: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本单位年度报告。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并报送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方可撤销单位。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政府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纪念园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理事会认为需要修改章程;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五十八条 理事会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东莞市登记机关核准备案。涉及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东莞市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九条  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东莞市袁崇焕纪念园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东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东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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